档案延期开放的具体范围

日期:04-11  点击:52  属于:精品文章

档案延期开放的具体范围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八条规定,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为方便记忆,便于操作,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规定,可细化出敏感事项”“人物”“数据”“来源”“文种”以及“其他”六个维度的延期开放规则。
1.敏感事项档案
敏感事项档案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档案。
2.敏感人物档案
敏感人物档案指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档案。
3.敏感数据档案
敏感数据档案指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件、国家资源等事项和领域中不宜开放的各种敏感数据的档案。
4.敏感来源档案
按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馆藏档案的开放。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开放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如需开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对该档案有归属和管理权限的档案馆的同意。
敏感来源档案即归属和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档案。
5.敏感文种档案
敏感文种档案是指涉及含有敏感信息应控制知悉范围的文种档案。
6.其他
其他档案指除归属上述5种类别外,其他应控制知悉范围的档案,如过程稿、内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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