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10年

日期:03-06  点击:143  属于:精品文章

为什么档案保管期限

为30年、10年

现行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就是判断作为文书档案保管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对应保管期限的标准,判断预归档的归档文件保存价值就是依托于它。8号令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经查阅资料,1964年《国家档案局关于修订<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的几点说明》和《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定期(15年以下),长期保管档案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无限期保管下去,为便于鉴定、处理也可划分不同保管期限,如30年、40年、50年等,定期保管的档案,也可以划分为5年,10年,15年等。

1983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6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各机关根据需要,对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也可适当确定具体年限,以利鉴定工作的进行。

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至50年左右,短期为15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再往后,就是2006年发布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了,它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8号令,明确了文书档案定期保管时的保管期限,即30年和10年。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它的用词是“一般分为”,那就是说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再划分为20年、40年、50年等,5年、15年等,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使用“30年”“10年”就可以了。档案保管期限的明确,有利于统一标准划分,也有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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