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永久”是多久?

日期:12-06  点击:20  属于:精品文章
保管期限是档案的专业术语,保管期限就是档案保管的时间长度,“永久”是衡量保管时间的一个单位。关于保管期限的表述,笔者查到的最早文件资料是195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暂行规定》。

《规定》中要求,档案材料应该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种,凡是在本机关工作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的,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件,都必须永久保存;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考作用的文件,可以定期保存。经过1964年、1983年、1987年、2006年历次修订,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标准趋向成熟,“永久”和“定期”的归档范围也更加明确。

1.档案的“永久”是时间和价值的判断


有人就有记录,有记录就有档案,不是说从古至今产生的所有档案都必须留存,而是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则需要一直保管、保存下去。


明清以及之前朝代的档案保管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保管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由于历史原因,战乱、朝代更迭、自然灾害等等,能保存下来的并不多,这些档案大都作为永久档案保管,是历史珍贵的记录。


我们现在机关单位日常办公形成的档案,要区分永久和定期,其中大多数是定期,还有相当部分文件材料不需要归档,这就是有保存价值的要妥善保管保存,没有保存价值的要予以剔除,区别对待。


2.档案的“永久”是地点和环境的要求


通常所说的档案馆,一般指的都是当地的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可不可以有民国时期,甚至明清时期的档案呢?按照《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规定,综合档案馆保管的都是新中国成立后本行政区域形成的档案。按照《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收集的都是本行政区域各单位的档案。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各地制定的档案征集办法,档案征集的范围包括建国前和建国后的,只要能征集过来都属于馆藏档案范畴,年代越久越是有保存价值,越老越是镇馆之宝。


档案法还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文物、文献、档案,针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保存价值不因自身属性、保管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是档案馆,还是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甚至档案室,只要是永久的保管期限就应该一直存下去。


3.档案“永久”的鉴定不能肆意妄为


什么是档案?有纸质的文件材料,有图像的照片,有声音视频的声像,有以一定形态存在的实物,还有信息化的电子档案。这些东西都是和工作有关,那么全部作为永久保管吧!再或者,这个不重要,哪个不重要,不要了,不存了,10年!是否需要保存要对照归档范围来判断,永久、定期要对照保管期限表来鉴定,档案人要熟悉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则,心中有丘壑,手里的工作才能通顺。


保管期限鉴定的不准确,可能会造成重要档案的丢失,不重要档案的泛滥。《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规定,省级以上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的档案。如果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低了,不属于档案馆的接收范围,谈何长久保管,谈何服务利用。《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定期对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鉴定划控后,保管期限该调整的调整,该销毁的进入销毁工作流程。


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不存在到期的说法,因为它是永久保管的,甚至不需要再次保管期限鉴定。只有保管期限为定期的档案才需要进行鉴定,那么“永久”保管期限划错了怎么办?难道所有档案再来一次保管期限鉴定?


档案,是有价值的,或许当下没有发现,没有显露,但是站在历史的角度它的作用是无限的。当下,信息时代的到来,对档案工作是一种挑战,纷繁杂乱的记录,哪些该存哪些不该存,该存的如何存,如何存的更好更好安全,不该存的怎么辨伪存真,让档案记录真实历史?新时代,档案人将继续向前,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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