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材料收集制度
1.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形成的归档文件材料,交本部门兼职档案员保管。
2.应当依据制定的《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划定的归档范围,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3.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文件材料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5.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6.电子文件应当连同元数据一并收集,收集的元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档案整理制度
1.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2.应当依据制定的《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分类和鉴定工作。
3.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文书、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一般以件等为单位进行整理;科技、人事、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方法分别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5.档案整理时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档案基本属性。
6.档案整理时应当编制检索工具,满足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需要。
档案归档移交制度
1.机关档案经文书或业务部门整理完毕后,应当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归档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应当按照同级档案馆接收计划和要求定期移交档案,同时移交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检索工具以及编研成果等。
3.归档时,应根据归档目录编制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交接双方须在交接文据上签名分别保存,并当场清点核对所移交档案。
4.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的,若电子文件已经具备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且电子印章按照规定转换为印章图形的,纸质文件不需再行实体签名、实体盖章。
5.档案移交同级档案馆前,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同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6.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库房应独立设置,与办公、整理、阅览用房分开。
2.档案库房由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3.档案出入库和档案工作人员出入库要做好登记记录。
4.档案库房内的档案柜要统一编号,根据档案的分类和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
5.档案库房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档案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7.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措施调节;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清洁;定期采取措施,防治鼠虫霉等。
8.应当定期对档案数量清点、对保管状况检查,定期检查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和读取状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9.应当及时对受损、易损档案进行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应当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组成的鉴定小组,严格进行档案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予以销毁。
2.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3.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5.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6.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7.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4.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5.档案管理和利用过程中,不得在公共场所、家庭、信件、电话、网络中谈论、书写带有密级和不宜公开的档案内容。
6.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必须将档案、资料交接清楚,做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7.机关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
8.如发生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立即追查,并采取补救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者。
档案利用制度
1.单位和个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明、介绍信,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利用室藏档案。
2.档案利用时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3.凡经批准查阅利用的档案,只能在本单位查阅利用场所阅览。
4.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抄录档案,如有需要,填写申请单,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后予以复制、抄录并加盖公章。
5.室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6.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原件拆叠、卷曲、圈点、划杠、批注、污损,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7.利用者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档案。利用者如需以展览、出版等形式公布档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布。
档案统计制度
1.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负责单位的档案基本概况统计工作,做好各类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台账,对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数字化数量和状况,以及档案的构成、利用、机构和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
3.按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事业统计年报。
4.各类报表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准确填报,所报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5.对统计的数据和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档案和档案工作情况,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
联系人:刘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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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91-268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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